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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

1994年 - 《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了解到该公约状况的变化后随时增补本页。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每年还编写一份文件,列明各项公约的状况以及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颁布情况,该文件可在 贸易法委员会各届相关会议的网页上查到。

下列法域通过了以《示范法》所依据的原则为依据或受该原则影响的法规:

阿富汗 2006
阿尔巴尼亚 *
亚美尼亚 2005
阿塞拜疆 *
孟加拉国 *
克罗地亚 *
爱沙尼亚 *
冈比亚 2001
格鲁吉亚 1999
加纳 *
圭亚那 *
哈萨克斯坦 *
肯尼亚 *
吉尔吉斯斯坦 *
马达加斯加 *
马拉维 2003
毛里求斯 *
蒙古 *
尼泊尔 *
尼日利亚 2007
波兰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罗马尼亚 *
卢旺达 *
斯洛伐克 *
乌干达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乌兹别克斯坦 *
赞比亚 *

*=未予记录的日期

 

免责声明:制定示范法是提出一种范本,供立法者考虑作为其国内法规的一部分加以通过。以示范法为基础颁布法规的国家具有灵活性,不必与示范法案文保持一致,因此上文清单所列的只是向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通报的所颁布的法规。要确定已通过的法规案文中任何可能偏离示范法之处的确切性质,应当逐一研究每个国家的法规。上文标明的颁布年是向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通报的有关立法机关通过该法规的那一年;这与该法规的生效日期无关,因为每个国家的法规生效程序各不相同,而且法规颁布后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