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法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2日通过《公约》,《公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便利更多地获得低成本信贷,促进货物和服务的跨国界流动。为实现这一目的,《公约》尤其(一)消除某些国际金融实践中的法律障碍,比如基于财产的贷款、代理融通、福费廷、证券化、再融资和项目融资(例如,通过规定未来应收款和批量应收款有效,通过规定部分关于应收款转让的合同限制无效);(二)在若干问题上统一转让法,比如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以及针对债务人有效;(三)增强了关键问题适用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比如相竞债权之间的优先权问题;(四)通过提供一种各国可以选择采用的有关相竞债权之间优先权的实体法律制度,促进国内转让法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