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会议于1958年6月10日通过《公约》。虽然《公约》是联合国在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之前拟订的,但促进《公约》是委员会工作方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普遍认为《公约》是国际仲裁方面的基础文书,《公约》要求缔约国法院在受理涉及仲裁协议所涵盖的事项的诉讼时赋予该仲裁协议以效力,而且除某些有限的例外情形之外,要求承认并执行在其他国家作出的裁决。《公约》于1959年6月7日生效。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2006 年7 月6 日通过的关于1958 年6 月10 日在纽约制定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二条第2 款和第七条第1 款的解释的建议
1999 - 根据纽约公约执行仲裁裁决